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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2-26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我校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合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以及私营企业单位等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等项目。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以上途径获得的经费。

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横向委托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第三条 凡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责任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坚持合同为本、服务至上、激发活力、注重成效的基本指导思想。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学院(系、部)自主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管理模式。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职责。学校一级侧重宏观管理,由科研产业处具体负责。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实施科研项目协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科研产业处负责组织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项目合同审批、经费入账,负责项目实施的进度检查,负责项目结题、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并负责督促、指导二级学院(系、部)加强科研活动过程管理,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财务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并负责决算审核及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招标采购、上账、共享等管理,以及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管,对本部门所有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负监管责任,侧重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督促。负责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协助项目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组完成合同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统筹安排提出设备采购建议计划;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项目,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确定和随时调整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调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合作双方原则上必须签订技术合同,特殊情况下可签订合作协议。签订技术合同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式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附项目经费预算表和项目研究人员名单),并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责任承诺书》(一式两份)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同审批表》(一式一份),由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初步审核后报科研产业处复审,然后向学校报批。履行完学校审批手续后,持修改完善的正式合同到校办办理签字、盖章手续(根据领导批示由授权代理人或法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合同原件根据双方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一式伍份,委托方贰份、学校叁份(项目组、科研产业处、校办各壹份)。如有特殊需求,据实增加份数。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计算、职称评审材料审核等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生效后的科技合同项目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的权益。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并应及时报告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及科研产业处。对无故终止合同造成较大损失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正式签订的各类横向技术合同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到账经费计入学校当年度科研经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进入学校银行账户后,项目组按财务要求办理相关入账手续,因出具发票而需要上缴的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报销或扣除。属于减免税费的技术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技术转让项目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中经过认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部分等),按有关规定先办理技术合同认证登记,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如合同中明确列出经费支出预算的,按照合同执行;如合同中未明确列出,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和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外协经费和其他相关业务费,各项经费预算应据实编制,支出应据实决算。

1.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含数据采集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实际支出比例原则上以预算和合同为依据。

(1)在科研项目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也可开支劳务费。

(2)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贡献大小据实合理确定。

(3)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4)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支付比例以预算和合同为依据,原则上不超过到账总经费的50%。

5.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项目组人员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交通费以及科研业务接待费(接待业务专家而发生的住宿、餐饮等)等相关业务费用。

(1)交通费、科研业务接待费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到账总经费的10%。

(2)凡发生业务接待费,须由经办人履行接待费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标准。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组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合同中对间接费用支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管理费根据实际到账经费数额分阶段按不同比例提取: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提取5%,100万元到20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3%,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提取1%。如果同一项目的经费不是一次性到账,则按每次到账的具体经费累加计算。

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按照以下模式进行管理:40%用于学校整体科研管理相关费用的补助,40%用于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管理相关费用的补助,20%用于与科研相关的财务管理费用补助。各类人才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以及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等均不提取管理费。

3.如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了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房屋,并发生水、电、气、暖等消耗,财务处可根据相关二级学院(系、部)提供的收费通知直接扣缴此项费用。

4.科研绩效奖励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总量控制。软件开发类、规划设计类、咨询服务类等项目,绩效奖励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到账总经费的50%;其他类项目,绩效奖励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到账总经费的30%。

(1)绩效奖励发放以项目任务目标完成且考核合格为前提,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方可发放绩效奖励。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工作情况和实际贡献制定合理的绩效分配方案。

(2)绩效考核由二级学院(系、部)组织,科研产业处、财务处参与,共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项目组须提出绩效考核申请,并提供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委托方的证明文件等相关结项材料。

(3)绩效奖励支出标准

考核结果为优秀:任务目标超额完成且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超额完成发明专利、期刊检索论文等高水平成果,绩效奖励支出比例可以增加到账总经费的10%。

考核结果为良好:任务目标超额完成且有超额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核心论文等,绩效奖励支出比例可以增加到账总经费的5%。

考核结果为合格:任务目标保质保量完成,绩效奖励支出比例不变。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务目标没能按合同计划完成,取消绩效支出预算,剩余经费转做后续科研经费或按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作活动,视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不低于80%现金净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产业处、学校共同监管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具体规定如下:

1.单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审核支出;

2.单笔支出金额在0.5万元(含)到1万元(不含)的须经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审核支出;

3.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到3万元(不含)的还须经科研产业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审核支出;

4.单笔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到5万元(不含)的还须经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审核支出;

5.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还须经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审核支出。

第五章 结项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或甲方要求评审验收时间按时完成,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结项和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委托方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发放奖励绩效或用作后续科研基金。用于发放奖励绩效的部分不大于结余经费的80%,用于后续科研基金的部分须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